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向承租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多次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报价须知里对起始价、加价幅度、报价时间、报价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 网络多次报价的要求
第四条 本公司获第三方授权使用网络报价系统,请意向承租方登录 http://gzfc.gemas.com.cn/ 自行注册账号,并按报名项目的要求做好网上登记和到本公司办理现场报名手续。意向承租方应对网上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信息保密,因意向承租方原因导致用户名及密码信息泄露,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第五条 被本公司确认参与报价的意向承租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领取竞价须知,并凭网上注册的账户参加竞价活动。
第六条 意向承租方应亲自参加报价,若意向承租方不能参加或不具有熟练操作网络报价系统的能力的,意向承租方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或陪同参加,意向承租方不参加的不影响项目最终报价结果。
优先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规定行使优先权,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视为其自行放弃受让交易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第三章 网络多次报价程序
第七条 意向承租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报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
意向承租方应确保自身或委托代理人具有熟练操作网络报价系统的能力,否则需自行承担不能熟练操作网络报价系统所导致的后果。意向承租方或委托代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参与报价预演。意向承租方应亲自参加报价预演,不参加者不影响报价资格。若因意向承租方未参加报价预演而致使其网络报价操作失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意向承租方承担。
第八条 报价时,网络报价系统界面会显示当前最高价、报价历史等内容。当某一意向承租方作出报价后,如在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的用户名为自己的用户名时,则表示自己的报价为最高报价;如在网络报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的用户名为其他用户名时,则表示自己的报价低于最高报价或确认报价的时间后于其他意向承租方,此时意向承租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意向承租方应决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价。意向承租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相同报价由首先被网络报价系统确认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第九条 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阶段和限时报价阶段。
(一)自由报价阶段中意向承租方可以进行多次报价,其报价高于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意向承租方所报价格产生法律效力。
(二)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后系统将自动进入预定的限时报价阶段,网络报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
若限时周期内无人报价的,报价结束,系统确定当前报价为最高报价。
若在预定的限时周期内有意向承租方继续报价的,则此新报价为当前有效报价,系统将重新进入限时周期。如此循环,直至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报价结束,系统确定最新的报价为最高报价。
第十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追加报价阶段: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根据网络报价系统界面提示,须在限时报价阶段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以系统计时为准),有一次机会对其所报的最高价格进行确认或在该价格的基础上对价格进行增价修改,其他意向承租方无权参与该操作。追加报价时段结束,系统锁定的最终报价作为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价格。
(二)行使优先权阶段:优先权人须在追加报价阶段结束后(以系统计时为准)的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在最终报价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且须在网络报价系统上进行确认。
(三)优先权人如在规定时间内(以系统计时为准)不作行权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优先权,最终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以最终报价被确认为成交方。
(四)若自由报价阶段至限时报价阶段没有产生有效报价的,则视为意向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标的,优先权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以系统计时为准),对是否以挂牌价格行使优先权作出决定,且须在网络报价系统上进行确认。如优先权人如在规定时间内(以系统计时为准)不作行权确认的,则视为优先权人放弃承租出租标的,出租标的由出租方收回。
第十一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报价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可通过网络报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三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不涉及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涉及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权的,该优先权人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
第十五条 若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出租标的由出租方收回。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公告约定的方式确认成交方。
第五章 特别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优先权人因合理原因无法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的,应立即向本公司告知原因并向本公司申请进行线下行权。同时优先权人必须在无法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递交书面的行权文件。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优先权人按前述规定进行线下行权后,本公司应通知最高报价意向承租方该线下行权结果。
第十八条 网络报价系统因下列原因无法正常运作时,本公司有权中止报价活动,并另行通知报价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网络报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由于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三)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时间、限时竞价阶段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其他原因。
(五)本公司认为需要中止网络报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原因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本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如因竞价系统故障导致本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竞价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本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
第二十条 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本公司另行通知意向承租方并根据情况选择以下方式组织报价:
(一)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继续组织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继续报价。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司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确认成交方。
(二)按项目挂牌价重新报价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章的规定重新组织报价,确认成交方。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另行组织报价的,意向承租方应参与报价,如意向承租方不参与报价的,则视意向承租方自动放弃承租出租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因意向承租方原因导致其无法报价或报价无效的,该意向承租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