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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现场举牌报价实施办法(2024年第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向承租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牌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举牌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

第二章  现场举牌报价的要求

    第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在参与现场举牌报价前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核对:

   (一)意向承租方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

   (二)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

    上述身份资料必须与报名时候的身份一致。

   (三)如属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身份资料必须与报名时候的身份一致。

   (四)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意向承租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参加举牌报价,不到场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承租出租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第五条 优先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于报价当日到场参加举牌报价,不到场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承租出租标的,且不影响交易结果。

    第六条 意向承租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三章 举牌报价程序

    第七条 被本公司确认参与举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本公司向其发放交易号牌。

    第八条 主持人主持进行举牌报价。

    意向承租方须按交易项目规定的报价阶梯举牌报价,也可以口头报出高于报价阶梯的报价,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报价阶梯。

    当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高报价后,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举牌报价程序结束,主持人即场确认最高报价以及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

    第九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的,举牌报价程序如下:

   (一)当主持人三次报出当前最高报价后,无人以更高价进行举牌报价的,主持人应明确提示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其报价是否最终报价,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有一次机会对其所报的最高价格进行确认或在该价格的基础上对价格进行增价报价,该报价将成为优先权人的行权价格。

   (二)主持人确认最终报价以及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后,应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最终报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以最终报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未即场书面表态的视为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

   (三)当无人对挂牌价进行举牌应价,且经主持人三次询问后仍无人应价的,主持人应即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等于或高于挂牌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未即场书面表态的视为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

   (四)如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场提交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文件。不提交的,不影响本公司对放弃行使优先权的认定。

    第十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一条 举牌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或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即场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意向承租方不即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举牌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即场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优先权人不即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若举牌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出租标的由出租方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司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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