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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交易项目现场一次性报价实施办法(2024年第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向承租方须认真阅读本办法及其附件,一旦参与交易,即表明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办法及其附件的约定,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一次性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公告期满,由本公司依据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组织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以现场一次性报价方式进行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方。

第二章 现场一次性报价的要求

    第三条 意向承租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正确签署的以下报价文件:

   (一)《报价表》

    1.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价表》中报价栏所填列的价格必须唯一,以大写与小写两种字体填列,字体必须清晰、明确,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必须相符。如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2.《报价表》上须由意向承租方签名或盖章(若意向承租方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如委托代理人参与交易的,委托代理人应在《报价表》上签字。

   (二)意向承租方在进入竞价室的时候,须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1、意向承租方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2、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身份资料必须与报名时候的身份一致。

    如属委托代理人参与报价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核对,身份资料必须与报名时候的身份一致。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的委托文件原件、委托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 报价文件的提交

   (一)意向承租方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交《报价表》,并按《报价表》的要求清晰填写。

   (二)如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表》,或《报价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则该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三)意向承租方的报价应等于或高于挂牌价格,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四)《报价表》一经提交,本公司不予退还,由本公司对报价文件作归档保存。

    第五条 意向承租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到场参加报价,不到场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承租出租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优先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于报价当日到场参加报价,不到场参加的,视为其自行放弃承租出租标的,且不影响报价结果。

    第六条 意向承租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三章 现场一次性报价程序

    第七条 意向承租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将《报价表》投放到由本公司和出租方代表共同监督的报价箱中。

    第八条 如意向承租方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未能将其《报价表》投放到本公司指定的报价箱中,则视为其放弃承租出租标的。

    第九条 公布报价

   (一)《报价表》经确认后由本公司工作人员当众宣读意向承租方名称及其报价,并做好记录。

   (二)若《报价表》经本公司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视为无效报价文件,并做好记录。

   (三)本公司工作人员公布最高报价和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

   (四)如出现两个或以上有效、相同的最高报价时,以该最高报价为底价,由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方即场再次提交《报价表》进行第二轮报价,直至出现唯一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不提交者或第二轮报价低于首轮最高报价者则视为其自愿放弃。

   (五)意向承租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条 若项目有优先权人的,报价程序如下:

   (一)当意向承租方报价有效、并产生最高报价后,本公司工作人员将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以最高报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未即场书面表态的视为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

   (二)若报价没有产生有效报价,则视为意向承租方放弃承租出租标的,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场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等于或高于挂牌价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应即场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行使优先权,优先权人未即场书面表态的视为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

   (三)若优先权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场提交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文件。不提交的,不影响本公司对放弃行使优先权的认定。

    第十一条 如项目有两个或以上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本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另行规定行权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成交方的确认

    第十二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没有优先权人的或优先权人不按规定或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即场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其最高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价格。意向承租方不即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报价结束后,项目有优先权人且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即场与本公司和出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及其他交易文件后,该优先权人被确认为成交方,其行权价格被确认为成交价格。优先权人不即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若现场一次性报价结束不能按规定确认成交方的,出租标的由出租方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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