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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越秀区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招租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越秀区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主要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物业资产。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不得出租。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招租交易范围的分级交易标准,按越秀区民政局的最新规定执行。

如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街道办事处或区管理部门认为有需要,可申请提交本公司进行交易。

转制社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是指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主体(以下统称出租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本公司将其拥有或管理的部分或全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有偿出租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的活动。

从事物业出租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出租方、意向承租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本公司、出租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参与物业出租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在本公司从事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业务的适用本规程。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八条  出租方自主编制资产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完成资料审核后,按照资产交易分级标准交本公司实施交易。

出租方办理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业务时,应递交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加盖骑缝公章的下列相关资料,并编列《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资料交接清单》,与本公司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无法递交原件的应递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在首次委托的时候提交,若出租方的资质或受托人发生变更,请重新提交。

(二)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确权文件;临时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转租);规划报建文件;接管通知书;广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委托方认为有效的权属相关证明文件。

(三)《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意向登记表》原件。

(四)《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原件。

(五)《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民主表决书》原件。

(六)《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案》原件。

(七)《承租人通知书》及原承租方签收回函原件(适用于有原承租方使用的情况)。

(八)原租赁合同复印件(适用于有原承租方使用的情况)。

(九)交易标的挂网公示的《招租公告》(由出租方加盖公章)。

(十)成交后拟签署的租赁合同格式版本(由出租方加盖公章)。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二)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公司对接收的资料进行核对,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公司受理范围的交易事项进行受理,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在《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上注明“受理发布”;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公司将在《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上注明“不予受理发布”并说明理由,本公司保留发布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提交单位。

第九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本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  若交易项目条款存在争议或歧义的,出租方需向本公司提供书面说明,本公司对出租方信息争议或歧义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项目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公司可退还出租方更正或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公有物业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租赁合同的履行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本公司自确认受理发布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yxsozl. com.cn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出租方应同时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网站、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

    出租方须将相关内容发送给所属转制社区两委干部、党支部成员、监事会成员、全体股东等,在所属转制社区集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信息公告应当披露交易项目名称和基本概况、交易底价或评估价、意向承租方资格条件、对交易过程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报名时间和地点、竞价办法,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及处置方式等内容。

    本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及相关网站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交易项目及交易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出租方应根据国家、省、市及越秀区有关最新政策规定,依法确定交易项目信息公告的期限,并在挂网公示的《招租公告》中予以明确表述。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如无正当理由,出租方不得擅自变更交易公告中公布的信息,不得擅自撤回交易公告。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交易或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撤回或变更声明,并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办理即时撤销或变更已发布的交易信息,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可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再次发布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

第四章  接受报名

第十七条  本公司在信息公告期内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手续。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八条  对公告的交易项目有承租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递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由原件持有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递交(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 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 交易保证金转账凭证;

5. 出租方、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 按照信息公告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递交(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 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 交易保证金转账凭证;

5. 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以法定优先身份参加竞价的,提供社员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出租方公章以示确认);

6. 出租方、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7. 按照信息公告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本公司对提出交易申请的意向承租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应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纳,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价;若不能成功竞得,在交易活动结束后一次性不计息全额返还。承租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不计息全额返还,或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在交易过程中若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期满,本公司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出租方,汇同出租方按规定的条件对意向承租方是否符合承租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不清晰或歧义时,本公司有权本着考虑设置资格条件的本意、促进承租方的竞争、促进交易、保障承租方的履约能力等角度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出租方应对初审意见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出租方对本公司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通过承租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获得参与交易项目的竞价资格。对不能通过资格确认的,由本公司将审查结果书面及时通知意向承租方。

第六章  组织交易

第二十三条  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活动采取现场一次性报价、现场多次报价等方式进行,具体项目的竞价交易方式由出租方确定。交易活动统一在本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方式根据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方案确定后,本公司按照方案约定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如交易项目涉及优先权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转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承租方优先竞得。同时存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原承租方等两个以上优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承租方。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底价。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交易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按照交易规则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原则上按照价高者竞得的方式成交。

产生唯一承租方后,承租方应与出租方于竞价活动当天内现场签署《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如交易结束后未能确定成交方的,出租方可选择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提交《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第七章  成交结果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过交易项目竞价活动产生唯一成交方,且签署完成《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确认书》后,本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出租方应同步将成交结果在该项目所在地、信息公开栏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号、交易标的、成交价格、成交主体、公示期限、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  成交签约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项目交易规则的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租赁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后,由出租方递交一份租赁合同复印件给本公司备案。

第九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交易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后,本公司对每一宗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公司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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