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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公有物业招租交易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越秀区公有物业出租交易活动,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和越秀区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公有物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法拥有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物业不得出租。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公有物业招租,是指公有物业的主体(以下统称出租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本公司将其拥有或管理的公有物业有偿出租给境内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承租方)的活动。

从事物业出租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通过本公司进行的物业出租实行公开挂牌交易,交易方式包括网络竞价、现场竞价和专家评审(综合评审)。

第五条  公有物业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出租方、意向承租方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任何不正当利益。

 本公司、出租方应对意向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参与物业出租交易的各方,对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所知悉的他人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开展物业出租的适用本规程。其他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开展物业出租的可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七条  出租方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公有物业招租业务时,应递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递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或出租方签字、盖章):

(一)出租方的身份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出租标的权属证明或归属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权证;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确权文件;临时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可转租);规划报建文件;接管通知书;广州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委托方认为有效的权属相关证明文件。

(三)出租标的批准文件。

(四)出租方同意向社会意向承租方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

(五)《越秀区公有物业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申请书》。

(六)《承租人通知书》及原承租人签收回函(适用于有原承租人使用的情况)。

(七)原《租赁合同》复印件(适用于有原承租人使用的情况)。

(八)本次招租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版本。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租方递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公司予以接收登记。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出租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承租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挂牌公告;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本公司将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出租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本公司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公有物业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及租赁合同的履行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如未能在委托期限内确定承租方的,出租方可按原出租条件或变更出租条件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九条  本公司自收到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材料后次日起计3个工作日内通过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网站(以下简称公租平台网站)等渠道发布招租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

    出租方应在出租标的现场张贴招租交易项目的信息广告。

第十条  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应当披露招租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承租方资格条件、对交易过程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及处置方式等内容(具体披露内容见《越秀区公有物业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申请书》所列示的项目)。

本公司通过公租平台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本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租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信息公告期自公租平台网站公告之日起计算。信息公告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相关部门如对公告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出具文件,由本公司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招租业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终结交易的,本公司在公租平台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出租方可以按照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在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十五条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出租方可以降低招租条件或招租租金底价,再次发布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公告。

第十六条  招租交易项目信息发布后,本公司将进行市场发动,可配合、协助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四章  接受报名

第十七条  本公司在信息公告期内的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手续。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八条  对公告的招租交易项目有承租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递交原件;递交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意向承租方名下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如银行回单);

5、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

6、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有特殊要求,需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意向承租方名下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凭证(如银行回单);

5、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

6、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与对应一宗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前缴纳,意向承租方须将交易保证金用意向承租方名下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到本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的或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少于项目要求的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意向。如遇特殊情况且意向承租方为非自然人的,意向承租方须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仅能以意向承租方资格证明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名下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相应交易保证金缴纳到本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

交易保证金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出租标的首年三个月月租金(挂牌价格)数额。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满,本公司对意向承租方递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承租方的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出租方,汇同出租方按规定的条件对意向承租方是否符合承租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将由本公司联同出租方组织现场标的展示。

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不清晰或歧义时,本公司有权本着考虑设置资格条件的本意、促进承租方的竞争、促进交易、保障承租方的履约能力等角度进行资格审查。

出租方对本公司的资格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标的展示

第二十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承租方将由本公司按照信息公告联同出租方组织现场标的展示,出租方应予以配合。

第七章  组织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标的展示完毕后,本公司按照信息公告书所披露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竞价。招租交易项目如涉及优先承租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产生唯一成交方后,成交方应与出租方、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八章  成交结果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过招租交易项目竞价活动产生唯一成交方,且三方签署完成《成交确认书》后,本公司按照交易规则通过公租平台网站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号、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

第九章  成交签约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出租方可与成交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拒绝签订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递交一份本公司备案。

第十章  交易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经过招租交易项目竞价活动过程产生唯一成交方后,在交易当天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办理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成交方按租赁合同履行向出租方交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后,出租方应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退还承租方交易保证金的函》或租赁合同。出租方未能向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退还承租方交易保证金的函》的,不影响本公司依照相关约定或规定向承租方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收到关于同意退还承租方交易保证金的函》或租赁合同后,根据交易规则办理成交方交易保证金的退还和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工作。

 本公司按照《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招租交易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本公司在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承租方应付本公司交易服务费部分,由应付交易服务费的成交方补足。本公司收到交易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公司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本公司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

(一)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意向承租方/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和本公司遭受的损失时,该意向方/成交人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违反交易活动情形的。

第十一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八条  交易成功并签订租赁合同后,本公司对每一宗公有物业招租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本规程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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