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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马农场(部分指定区域)招商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5日

石马农场(部分指定区域)招商公告

项目编号:YXZL1CA12103000087


招商委托方: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

组织招商单位: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报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首层            

挂牌公告期: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7日

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石马农场(部分指定区域,下称“石马农场”)招商项目进行公开招商,以综合评审方式选定合作方/承租方,有关招商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商内容

(一)本项目通过公开招商和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合作方/承租方,由合作方/承租方负责对石马农场所指定的部分区域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

(二)本项目由招商委托方按现状提供石马农场现有场地予合作方/承租方用于共建农场、青少年国防教育基地及军民融合产业。

(三)合作方/承租方除按时缴纳场地使用费(租金)外,负责自筹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建设所需新增、改造的道路、设施、设备费用及运营资金。由合作方承诺:1、在场地移交后1年内投入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石马农场内建设国防教育基地(在合作经营期间,需支持配合广州警备区、越秀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2、在合作租赁期内累计投入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金额与项目投资承诺函一致,含国防教育基地投资金额),且前3年至少完成总投资的60%。

(四)合作方/承租方承担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的总体责任,全面负责农场的安全、治安、消防、环境、场地管理以及供电及给排水设施的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依规、安全有序。


二、招商项目基本情况

(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石马农场(东至均禾街道清湖村,西至均禾街道石马村人和镇清河村,南至均禾街道石马村,北至人和镇南方村清河村)

(二)项目总面积:110074平方米(165.11亩),其中鱼塘面积约85874平方米(128.81亩),旱田地面积约为24200平方米(36.3亩)。具体范围以现场实际界址情况为准。


 三、招商条件

(一)本项目合作租赁期限为6年。

(二)由合作方/承租方承担合作租赁期内的场地使用费(租金),本次挂牌招商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租金)首年为846,820元/年 (以最终实际中标价为准),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三)租金按月结算,合作方/承租方将首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费用一般为3个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委托方一次性支付,此后,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向招商方一次性支付(以最终签订的租赁版本为准)。

(四)合作方/承租方须在广州市越秀区投资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承接石马农场的投资经营管理业务。

(五)对合作方/承租方投入项目资金的要求:招商委托方按现状提供石马农场场地,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需在合作租赁期负责自筹资金投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在前3年至少完成总投资的60%,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石马农场所需的新增、改造费用、设施设备费用及建设运营资金。在场地移交后1年内投入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在石马农场内建设国防教育基地项目,该部分投入计入上述自筹投入资金总额内。

(六)对项目管理运营总体要求:合作方/承租方需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团队和类似农场的管理经验。项目正式移交给合作方/承租方管理运营后,合作方/承租方须全面负责农场的安全保卫、治安、消防、环境、水面安全事故管理以及供电设施及线路维护,生产生活行为不能破坏生态环境,保证农场生产经营依法依规、安全有序。

(七)场地交接要求:由合作方/承租方自行负责清退农场原占用农户,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相关费用。合作方/承租方不得以清退不顺为由拖欠场地使用费(租金)。

(八)项目业态要求:合作方必须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石马农场,若合作方/承租方违法违规经营,自行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处罚,并承担由此给招商委托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农场业态要含国防教育基地和军民融合等特殊项目。

(九)本项目须承担国防教育、军民融合等特殊功能:合作方/承租方在经营期间内,需支持配合广州警备区、越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十)基础设施、建筑物及附着物:招商委托方只按现状提供该农场地块,不对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性、安全性等承担任何责任。合作方/承租方自行承担农场现有地上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改造、加固等一切费用,不得擅自新增上盖建筑,现有上盖建筑原则上以提升修复为主,对农场设施进行拆除改造等改变现状的建设事项要征得招商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同意。合作期满或政策调整、规划改变、政府或广州警备区回收农场用地、或合作方/承租方违法违规使用场地经书面通知后仍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等情况导致合同终止的,已经建好的基础设施、嵌入式的设施设备、不可移动的建筑设施无偿移交给招商委托方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四、合作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法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不少于500万元且经营范围须包含:从事农业、农场相关经营的内容。本项目不接受非法人组织(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报名。

(二)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须具有三年以上农场管理运营经验,并在报名时提交近3年内农场管理经验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不少于一份与农场管理运营相关的经济合同(农场租赁合同、证明与农场运营相关销售合同等)、完整的公司财务报表(2017-2020年度)、业务往来文件等。

(三)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支付能力。

(四)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如为招商委托方关联单位管理物业的承租单位(含已退租者),必须是在合同期内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费用、服从相关单位管理、无欠租记录和租赁合同纠纷,否则一经查出取消合作承租资格。


五、交易保证金的缴纳、交易服务费的设置及违约处理

(一)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须于项目挂牌公告期凭交易保证金的转账证明到本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一楼)办理现场报名登记手续。交易保证金以挂牌公告期截止当天24:00前达账为有效。

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211,705.00元(按挂牌价格除以12个月的3倍四舍五入整数缴纳)。

收款账户名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广州德政中路支行;

账号:3602 0037 1920 0723 844

(二)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前进行缴纳,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标的;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凭交易保证金转账证明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现场报名登记手续。

(三)意向合作方/承租方须将交易保证金用意向合作方/承租方名下(缴款人名称与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并以挂牌公告期截止当天24:00前达账为有效。

(四)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可选择银行转账、网上银行转账两种之一的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不得采用该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以及不得以现金方式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否则后果自负。

(五)通过银行转账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网上支付界面)或汇款凭证中准确填写收款方和缴款方名称、账户、缴付金额、缴款方证件号码信息;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的备注/用途/附言等备注信息栏中必须准确填写招租交易项目的项目名称和款项用途(参照格式:石马农场招商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缴款方与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不一致、缴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达账金额大于或小于项目要求交易保证金金额的),视为自行放弃合作承租意向,并据此作为不通过资格审核的认定标准之一。

(七)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在收到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资格审核异议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已认可承租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内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该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签署知悉确认手续且异议申请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

(八)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在举行报价活动前,自愿放弃参与该标的报价且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确认手续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须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法律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九)通过资格审核的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招商委托方所有。

1、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合作方/承租方后,未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招商委托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招商委托方和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时,该合作方/承租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违反交易活动情形的。

 (十)若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合作方/承租方且未出现第8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特殊情况除外)。

(十一)交易服务费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各方签署完成《成交确认书》后,在合作方/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交易服务费(交易项目确认的年租金×4%),并出具收费发票;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款在收到招商委托方提交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资料后不计息地退还合作方/承租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扣付合作方/承租方应付交易服务费部分,由合作方/承租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足。

(十二)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对交易保证金的安全监管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监管过程产生的除交易保证金安全监管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六、报名及提交资料地点

(一)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应提交:

   1、合作承租意向书原件(报名时现场签署盖章);

   2、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交易保证金凭证(如银行回单);

   5、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的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等。

   6、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资料;

   7、招商单位、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提交资料地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首层)

    项目经办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020-83521311,37581826,87362850


七、招商评审材料的获取方式

经资格审核后,将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知符合报名资格的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到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首层领取评审材料。


八、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一)本项目集中进行现场考察活动,时间:2021年6月10日上午10:00至11:00,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石马批头岭大街石马农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可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考察。

(二)本项目不需要现场答疑会。


九、递交招商评审材料

(一)提交招商评审文件时间:2021年6月16日上午 9:30-10:00。

(二)项目综合评审时间:2021年6月16日上午10:00 。

(三)递交招商评审文件及评审地点: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23号广州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北塔)。


十、招商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招商单位

   招商单位名称: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

   招商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六楼

  联系人:白经理

  联系方式:020-87307727

  (二)招商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名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万福路128号首层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方式:020-83521311,37581826,87362850


十一、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招商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对进场交易的公有物业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4、意向合作方/意向承租方如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5、若交易双方未能按照上述时间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后解除的,合作方/承租方已向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6、在交易活动过程中,意向合作方须严格按照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的交易管理制度参与交易活动,如有违反的,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在交易活动中,为维护国有集体资产权益,形成竞争机制,反对和抵制任何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等行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该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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